滬交研〔2019〕9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規(guī)范我校碩士學位申請與授予工作,保障碩士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在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培養(yǎng)計劃,課程成績合格并達到規(guī)定的總學分和績點要求;符合學院規(guī)定的學術論文發(fā)表等科研成果要求,通過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及答辯,無學術誠信問題者,可按照本規(guī)定申請授予碩士學位。
第二章 科研成果要求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從事與學院和學科培養(yǎng)目標相應的科學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體要求按所在學院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審
第四條 學位論文評審一般于答辯前一個半月進行。由各學院按照本學院自定的評審辦法自主實施。
第五條 學位論文的派送、評審意見與結果的回收匯總和反饋,由所屬學科指定答辯秘書負責,論文作者不得參與。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六條 通過論文評審并按評審專家意見修改、完善,經導師審核定稿,且達到學院規(guī)定的科研成果要求者,向所在學科提出答辯申請,經導師、學科、學院審核后舉行學位論文答辯會。學位論文答辯應在學校規(guī)定或批準的最長年限內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 學科應指定教職人員擔任答辯秘書,負責答辯材料的準備、協調答辯組織工作及答辯后材料匯總等工作。
第八條 所在學科聘請3或5名中級以上(含具有碩士生培養(yǎng)資格的中級職稱專家)職稱的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必須由5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其中1名為申請者所在單位以外的校外專家)。答辯委員會主席由教授級專家擔任。研究生本人的導師可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但不能擔任主席,如導師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須由5名專家(含導師)組成。
第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會應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涉密學位論文答辯按涉密會議辦理)、按照下述程序進行:
1.論文作者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半小時左右);
2.論文作者宣讀《學位論文原創(chuàng)性聲明》;
3.宣讀論文評閱意見;
4.答辯委員會成員提問,作者答辯;
5.休會。答辯委員會舉行評議會,對學位論文的學術水平和作者的答辯情況進行評議,并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得出答辯結論,擬定并通過答辯決議,答辯委員會主席簽署答辯決議書;
6.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的答辯決議和答辯結論;
7.論文作者簽署《學位論文版權使用授權書》。
第十條 答辯結論以答辯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結果決定。得票數超過答辯委員會成員2/3者,為答辯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并提請所屬學科及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得票數未超過答辯委員會成員2/3者,為答辯未通過。答辯未通過者,可在一年內(不超過規(guī)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五章 學位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應在答辯通過之日起30日內提交以下學位申請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齊全者,不受理其畢業(yè)及學位申請):
1.學位論文(電子版,如有修改意見需提交修改后的最終版)
2.學位申請表(紙質版)
3.答辯決議書(紙質版)
4.學位論文評審意見書(紙質版)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采取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三級審核。
第十三條 所在學科及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質量、答辯過程和學術論文發(fā)表等情況進行審查,并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得票數超過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者,提請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未過半數者,暫緩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本學部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授予碩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審核;未通過者,暫緩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授予碩士學位人員進行審批,通過審批者,授予其碩士學位并頒發(fā)碩士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經上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暫緩授予碩士學位者,自暫緩授予學位之日起1年內,論文作者可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意見和要求修改論文,重新申請學位,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被學校抽檢的學位論文,按照《上海交通大學關于學位論文抽檢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規(guī)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可以撤銷。在校就讀至申請學位期間發(fā)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學術規(guī)范》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學位授予審核的最高機構。對學院和學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決議有爭議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 醫(yī)學院碩士學位論文的答辯等規(guī)定,按照醫(yī)學院有關文件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guī)定》(學位〔1998〕54號)等相關文件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關于學位材料的保存和歸檔,詳見碩士學位申請及授予材料存檔一覽表(見附件4)。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