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上海市檔案條例》之規(guī)定,為做好醫(yī)學院檔案鑒定銷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檔案鑒定工作,必須按照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運用歷史的、全面的、發(fā)展的觀點,分析檔案的現實利用價值和長遠保存價值,正確地判定檔案的保管期限,謹慎地把不需要保存的檔案剔除銷毀;
3、檔案部門應按照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適合醫(yī)學院的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文件材料收集歸檔工作,保證案卷質量。
4、對館藏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應定期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由檔案部門,會同有關部
門負責人組成鑒定小組共同鑒定。
5、經鑒定對仍有保存價值的案卷,應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檔次的辦法延長保管期限。
6、經鑒定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檔案部門必須編制鑒定銷毀清冊,并在銷毀清冊上履行檔案部門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名蓋章手續(xù),再報請醫(yī)學院檔案工作委員會審核,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銷毀。
7、未經鑒定和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銷毀檔案。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故意損壞或擅自銷毀者,視情節(ji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上海市檔案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8、為慎重起見,對準備銷毀的檔案,在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后,還應繼續(xù)保存一年后再銷毀。
9、銷毀檔案必須送到國家指定的保密廠采用化為紙漿處理,不允許出賣或做其他用。
2006年修訂